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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7********,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间,被不起诉人熊某甲伙同朱某某、熊某乙(另案处理)利用交通银行预授权漏洞虚构交易,骗取被害单位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本市海淀区)钱款共计人民币74051元。案发前,熊某甲退还人民币24218.3元。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于2019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熊某甲的亲属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49832.7元,被害单位对熊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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