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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8011980********,土家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乡**居委会**组,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恩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以来,李某某租用恩施市**园**室开设“**”传媒公司,由其妻子熊某某负责公司财务、发放员工工资,招聘毛某某作主播,在**、**开设单独的直播间,招聘王某某对其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对运营人员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等人进行培训,熊某某等运营人员冒用主播毛某某的身份信息在“伊对”等恋爱交友平台上物色不特定适龄男性被害人,添加被害人姜某某、方某某、王某某、贾某某等人的微信,引诱姜某某等人进入毛某某的直播间,骗取姜某某等人信任后,以恋爱、交友为由,骗取姜某某等人在**、**充值给毛某某送礼物,再由**、**按照70%的比例返还充值金额给李某某、熊某某二人,熊某某再根据运营人员业绩按照约定比例抽成给熊某某等人,期间非法获利近十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恩施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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