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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诈骗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6********,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安置房,因涉嫌诈骗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石阡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至2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以帮助安某某的女儿找工作为由,共计骗取安某某人民币7200元。之后,其将该笔钱用于其女儿熊某甲的报名费,并未找人给安某某的女儿安排工作的事情。

2019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与被害人安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安某某人民币72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安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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