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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在贵州省**县**镇**村**组,住福建省霞浦县**乡**村**村**号。因本案故意伤害他人于2020年4月18日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钟某某,福建**(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与被害人熊某甲系同住在霞浦县********号的工友。2020年4月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与被害人熊某甲在其住处****号一楼酒后因饮酒猜拳输赢等问题发生争吵。被在场工友劝开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说被害人熊某甲是“小人”,被害人熊某甲遂持厨房内的菜刀砍向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手持两个油漆桶抵挡至该民房门口,被害人熊某甲所持菜刀掉落,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丢掉所持油漆桶,二人相互搂抱扭打,一同掉落该民房门前深约3米的水泥地面,造成被害人熊某甲颅骨骨折及颅内出血伴受压症状和体征等伤,造成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右手背擦伤。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熊某甲颅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颅内出血伴受压症状和体征伤情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福建省**市医院重症监护室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熊某甲人民币4600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因民间生活纠纷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熊小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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