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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溪检刑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7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竹溪县**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住竹溪县**镇**村 。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经竹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未履行备案程序也未办理用地审批许可手续情况下,擅自在竹溪县**镇**村自建三层楼房,该自建房在施工过程中未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设计,也未向施工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措施。

2020年10月30日13时40分,在其自建三层楼房施工过程中,熊某某雇佣的工人张某某在二楼阳台东侧砌支撑柱时,三楼阳台地板断裂坍塌。张某某被断裂的阳台地板拍击到二楼墙体处,后张某某被熊某某和现场其他施工人员扶出并送往**镇卫生院救治,经某某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0月31日,熊某某同被害人家属签署了赔偿协议书,由熊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85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2020年11月11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某的死亡原因是:符合意外事故致复合性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20年11月16日,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熊某某位于竹溪县**镇**村的自建房三楼阳台水泥地板坍塌的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三楼阳台水泥地板断裂坍塌的原因为悬挑板配筋仅配置于下部,不符合悬挑板受力原理导致悬挑板坍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竹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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