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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公刑不诉〔2019〕20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51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原**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址为广东省饶平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8日、9月28日、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擅自以公司名义于2015年10月20日与番禺区星海中学订立采购合同。随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10000克硝酸铵并转卖给番禺区星海中学;2016年9月7日以同样手法转卖1500克硝酸铵给番禺区星海中学。经查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没有取得硝酸铵销售许可。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于2018年7 月20日在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区**路**号**楼**有限公司被抓获,缴获涉案的硝酸铵约9300克(经鉴定:主要成分为硝酸铵,是爆炸物品,在强力起爆条件下具有爆炸性能)。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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