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湘潭市雨湖区**村**号**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9月11日被湘潭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11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底,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陈某某合伙在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陈某某家自留山(系公益林)挖砂,其中熊某某负责提供挖土机挖砂和销售,陈某某按1.5元钱每吨的标准分红。2016年底至2017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陈某某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合伙毁林挖砂,使用挖土机将地表植被全部清除,再挖取地下的砂石。
经湖南融城盛和林业科技中心鉴定,陈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地段非法占用林地面积0.6668公顷,折合10.03亩;林地性质全部为防护林(公益林)林地;破坏林地的时间段为2016—2017年;被非法占用林地于2018年—2020年进行了人工植被恢复和自然植被恢复,其中4.61亩人工复活率低,2.13亩自然复绿,1.05亩人工复绿,1.70亩少量自然复绿,0.21亩未复绿;被非法占用林地森林植被被严重破坏,尚可具备林业生产种植条件。
2020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熊某某系初犯,有复绿的行为,且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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