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非法拘禁案)_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熊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借款给被害人和某某20万元后,和某某一直未归还。2017年7、8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至被害人和某某家中索要债务,之后邀约犯罪嫌疑人桑某某、李某乙、熊某某非法限制被害人和某某的人身自由,将和某某在家中进行看守以迫使其还钱,非法限制和某某人身自由30余个小时。

2019年5月7日,被害人和某某报案,公安机关将四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