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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231979********,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务农,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祖辈流传下来的一支火药枪,由熊某某保管并放置在******组家中。2020年6月28日,该枪被绥阳县公安局蒲场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熊某某所持有枪支系其祖父遗留,在其保管期间并未使用,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熊某某家庭困难,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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