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瓮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现住地瓮安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瓮安县公安局在办案中发现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线索后,于2020年5月1日在瓮安县**镇**村**组熊某某住宅内查获短火药枪一支(送检编号:QNGAJD-H-2020-43-2J),长火药枪一支(送检编号:QNGAJD-H-2020-43-1J)。经鉴定,送检的长枪不认定为枪支,短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枪支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熊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枪支,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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