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庄老板,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猴子一只,并放在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农庄内饲养至今。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上述买卖行为未经相关野生动物管理部门许可。2020年3月6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农庄内查获该只猴子,并将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抓获。经鉴定,该猴子系猕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随后,上述猕猴被移送至佛山市野生动物保护中心救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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