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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非法狩猎案)(熊某某)(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5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镇**村*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卓冈荣,江西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为防鸟吃自家菜地里的高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明知不能随意张网捕鸟的情况下,在玉山县**镇**村**地方的竹山边和稻田上架设网具捕鸟,至2020年1月3日被玉山县横街派出所查获时,网上粘死麻雀2只,乌鸦2只。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说明、案件来源说明、玉山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2日印发的玉府字[2019]147号《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玉山县**镇**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钱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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