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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住宜城市**镇**街**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宜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熊某某为防止鸟类啄食其种植的西瓜,在其宜城市板桥店镇新街村六组孟子垱垱嘴子西瓜田中,用竹竿架起一副长50米高8米的黑色细丝粘网捕鸟。次日,被宜城市森林公安民警巡逻时查获。案发后熊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到宜城市森林公安机关自首。

本院认为,熊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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