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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非法狩猎罪)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38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90********,苗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窜至诸暨市**镇**村山口自然村一山间处,通过架设网具以及利用诱捕器播放画眉鸟叫声进行吸引,捕获画眉鸟一只。

经绍兴华洲林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野生鸟类为雀形目画眉科画眉(Garrulaxcanorus),系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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