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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_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市检侦监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57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57********,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石城县高田镇某某村某某组**号,住石城县琴江镇某某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6月4日向石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份,熊某甲等人决定在石城县高田镇某某村******生产麻黄碱。2018年7月上旬,准备工作完成后,几名外地工人(身份不详)非法生产麻黄碱七八天。生产期间,熊某某等人受熊某甲指使在进出某地的路口昼夜放哨案发后,石城县公安局电话传唤,熊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到案,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

经赣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生产点所使用的勺子、白色塑料桶等器皿壁上的残留物检测出含有麻黄碱成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同时具有自首、从犯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被扣押的涉案款物,由石城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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