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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非法经营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一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街道**村**号。2019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办案期限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沂水县**镇**村王某甲、王某乙(已起诉)处购买柴油8万余元,后熊某某将上述柴油用于自用及零售。

经本院审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从王某甲、王某乙处购买柴油的事实清楚,但现有证据无法明确其非法经营的数额是否达到5万元。故本院认为,沂水县公安局认定熊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且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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