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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绰号熊六,男,汉族,1972年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2********,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熊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9日组织韦某某等人将自己位于**镇**村**组老房子门前的一株桢楠树采伐,采伐后将桢楠制成7节原木运回并堆放在自己屋后的水塘中。经查,熊某某、韦某某采伐的桢楠树为人工种植。

本院认为,熊某某非法采伐的桢楠树为人工种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工培育的植物,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熊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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