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 1982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21982********,初中文化程度,汉族,务工,现住湖北省赤壁市**路**号**栋**室。因涉嫌非法集会于2018 年09 月21 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石某某、熊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集会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和2020年2月21日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赤壁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1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赤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8年9月份以来,龙某某、熊某某等人与赤壁市**出租车公司和赤壁市汽运公司在出租车权属、3.6万收益金、180元税费、3000元安全服务保证金等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多次向主管部门表达诉求无果。2018年9月19日至2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等四人在未经依法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召集赤壁市出租车承包人百余人,出租车60余辆,先后在赤壁市人民政府会议中心广场、咸宁市人民政府信访局等地非法集会表达诉求后被劝回。本案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等四人未经批准而召集人员非法集会,具有负面影响,但未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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