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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骗取贷款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41977********,汉族,初中文化,湖北**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冶市**合作社**,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大冶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13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初,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安排张某某借用熊某甲、张某甲、冯某某三人名义在大冶市**行**支行申报贷款,后张某某于同年11月3日、11月9日,以熊某甲、张某甲、冯某某的名义,提供伪造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申报贷款,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大冶**行**支行发放的贷款六十万元,全部转给熊某某使用。2018年12月27日、28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将该贷款本息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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