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9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市,住青岛市胶州市**路**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熊某甲醉酒驾驶鄂******小型轿车,沿平度市区郑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郑州路与青岛路路口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检验,在送检的熊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8mg/100ml。
2020年12月21日熊某甲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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