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熊某甲与陈某某、熊某乙在正安县南门亲戚家吃饭喝酒。当天晚上20时30分左右,熊某甲吃完饭后驾驶贵C9****号小型越野客车搭载熊某乙从南门农贸市场富登银行前面停车场出发,往七号路方向行驶至斑马线后掉头右转驶入正安县文化南路100米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熊某甲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7mg/100mL,后熊某甲被带至正安县人民医院抽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4.28mg/100mL。熊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