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88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和住所在湖南省宁远县**山**乡**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6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6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复杂,分别于2019年9月15日、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9月29日退回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远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8月14日、10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宁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日8时许,宁远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宁远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骆某某与被执行人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第**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宁远县人民法院向熊某甲等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熊某甲等人至今仍未履行。2017年5月,宁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熊某乙拘留十五天;2017年6月,宁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熊某丙拘留十五天;2018年5月,宁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黄某某拘留十五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之规定,熊某甲等人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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