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奉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来到其姐夫严某某家中,发现严某某与兰某甲发生打架,于是严某某参与殴打兰某甲,随后兰某甲的父亲被害人兰某乙带了一根木棍也来帮忙打架,被害人兰某乙参加打架后,先用木棍将严某某的老婆熊某乙打伤,之后被不起诉人熊某甲上去与被害人兰某乙争夺木棍并发生打架。该打架事件造成多人受伤,其中熊某甲、严某某、熊某乙、罗某某均为轻微伤,被害人兰某乙伤势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奉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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