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2001********,羌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期间需等待核酸检测结果,2020年4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2020年4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甲与朋友席某某、熊某乙在贵阳市南明区**栋平台准备买酒过程中与卢某某发生口角,熊某甲、席某某遂先动手打了卢某某脸部,卢某某朋友鄢某某、白某某等赶到现场劝架,后鄢某某因劝架被熊某甲用手打伤鼻子,导致鄢某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已达轻伤二级。案发后熊某甲及亲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