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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甲盗窃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8********,苗族,初中文化,遵义市播州区人,住遵义市播州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甲在遵义市播州区**乡**村**组哥哥熊某乙家中煮饭时,为了急于归还巨额信用卡欠款,趁熊某乙与女友李某某外出之机,进入二楼熊某乙卧室,将熊某乙放在床头柜钱包内的现金6000元盗走。

案发后,熊某甲已归还其哥哥熊某乙6000元,取得了熊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熊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鉴于熊某熊某乙之间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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