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沽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31960********,汉族,小学文化,沽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群众,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沽源县**乡**村**自然村**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逃税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逃税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6月,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成立沽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房开”),组织机构代码66365****,纳税人识别号13072466365****,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2012年12月26日之前,**房开法定代表人虽然名义上是熊某甲儿子熊某乙,但**房开成立至今被不起诉人熊某甲为实际出资经营者和控制人。2017年8月,经原沽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房开2012年1月至2016年4月涉税情况调查发现,**房开2012年至2016年4月累计申报缴纳税款及附加6872189.01元,未申报纳税的销售收入为31337025元,逃避缴纳税款2365945.38元,逃避缴纳税款比例为25.61%。原沽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11月1日、2016年11月30日对**房开两次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于2017年7月20日、2017年8月5日两次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该公司均逾期未申报,未补缴税款、滞纳金。2017年9月25日,原沽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将此案移送沽源县公安局后,熊某甲于2018年6月25日补缴税款共计3291089.07元、滞纳金1225021.17元,该公司未申报、逃避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已全部缴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信、原沽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移送案件证据材料等、国家税务总局沽源县税务局关于本案补充说明、完税证明复印件等,证人杨某某、宋某某、熊某乙、李某某、王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熊某甲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甲采取隐瞒不申报手段,逃避缴纳税款2365945.38元,数额巨大,逃避缴纳税款比例为25.61%,达到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案发后全部缴清未申报、逃避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且系初犯、偶犯,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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