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146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丙),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5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现系武冈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无前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补,侦查机关于同年2019年8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第一次自2019年7月5日延长至2019年7月19日;第二次自2019年9月20日延长至2019年10月4日;第三次自2019年12月1日延长至2019年12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与蒋某某、吕某某合伙开发武冈市玉龙家园小区房地产,业主周某某的银行按揭手续未办好,开发商认为是周某某的原因,蒋某某、熊某甲、吕某某于2017年3月28日上午在玉龙家园小区项目部经商量后一致同意喊人去周某某家收账。随后蒋某某安排谢某某喊毛某某同去。 2017年3月28日18时许,熊某甲、吕某某、谢某某、熊某乙、毛某某等人来到周某某家中,蒋某某随后赶到,期间小区几位业主也在周某某家中,双方就债务及产权期限等事发生了争吵。周某某要求蒋某某一方人员离开自己的房子,蒋某某等人拒不离开。犯罪嫌疑人蒋某某、熊某甲、吕某某、谢某某、熊某乙、毛某某等人一直在周某某家中滞留至晚上22时许,蒋某某与熊某甲、吕某某商量,讲“我们三个人在这里没有什么用,要毛某某他们住在她(指周某某)家里收账”,熊某甲与吕某某表示同意,于是三人离开,毛某某、谢某某、熊某乙继续滞留在周某某家。毛某某、谢某某随后先后纠集吴某某、黎某某、夏某某、肖某甲、邬某某、肖某乙等人到周某某家中,直到2017年3月30日18时许,周某某报警,武冈市公安局民警现场处置后,毛某某等人才离开。期间,周某某多次提出要毛某某等人离开其住宅,毛某某等人拒不离开,毛某某并安排所纠集人员在周某某家中吃、住、玩,打牌娱乐,搞得周某某家中一片狼藉;周某某一家人外出、睡觉时不准关门,周某某一家人睡觉时滞留在其家中的人员便故意学狗叫,使得周某某当年要参加高考的儿子不得不外出借宿。毛某某等人的恶劣行为严重扰乱了周某某一家正常的生活秩序,对其住宅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案发后熊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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