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宾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 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62********,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20年6月22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熊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宾居镇乌龙坝村委会大箐村大坟山毁林开荒后一直用于种植碗豆等农作物。经鉴定,熊某某开挖林地面积1313.654㎡,砍伐、挖毁林木活立木蓄积为3.1m³,造成林木经济损失为1381.7169元,涉案面积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优势树种为云南松。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补植补种、赔偿了全部损失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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