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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青检刑检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熊**,男性,1998年2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大学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县,住吉安市**区**大学学生宿舍**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辛**、熊**、刘**、巫**在吉安市青原区**街道**路**烧烤店吃夜宵时,认为邻桌被害人杜**对四人所在**学院有轻视之意,遂在杜**离开后,尾随其至**路**便利店附近,对其进行围殴后离开。经鉴定,被害人杜**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辛**、熊**、刘**、巫**至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投案自首。2019年7月8日,四人赔偿被害人杜**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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