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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燕小朋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一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41973********,汉族,初中文化,长治市屯留**驾校**,住长治市屯留区**镇**村。2020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燕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5号小型轿车在长治市屯留区**街由西向东行驶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2.27mg/100ml。

被不起诉人燕某某无犯罪记录,表现良好,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燕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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