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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燕某乙聚众斗殴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燕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燕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燕某甲(同案不起诉)、廖某某(同案不起诉)与杨某某(另案不起诉)、金某某(另案不起诉)等人因为生意接单问题在微信群里互相争吵对骂,后双方约定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滨河东路双树望城合拳烤肉门前打架,燕某甲、廖某某邀约被不起诉人燕某乙以及罗某甲(同案不起诉)、邱某某(同案不起诉)等十余人到合拳烤肉门口等杨某某、金某某等人。同日23时许,杨某某、金某某邀约邓某某(另案不起诉)、罗某乙(另案不起诉)、王某某(另案不起诉)、罗某丙(另案不起诉)等十余人到达后找到燕某甲、廖某某等人,双方见面后继续争吵继而徒手发生打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燕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燕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燕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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