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燕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燕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燕某驾驶陕E*****号小型轿车(出租车,乘坐人雷某某、武某某)沿108国道**段由南向北行驶至**县**镇***路口时,与雷某甲驾驶无牌“奔马”牌三轮低速载货车由西向北左转变道进入108国道后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雷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雷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乘坐人雷某某、武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雷某甲的死亡原因系强大钝性外力(如:车辆碰撞等)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燕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初犯、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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