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燕某某驾驶湘******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桃源县**路段,遇当地居民何某某在前方路边同向前行,因燕某某在夜晚下雨的天气下未仔细观察道路上的行人以及在对向车道车辆的灯光照射下未减速慢行,导致所驾车辆将何某某撞倒,造成何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燕某某联系他人报警,并积极救治伤者,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20日,燕某某与被害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0万元,被害方对燕某某表示了谅解。
本院认为,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承办人:陈娟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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