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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燕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燕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21982********,汉族,本科文化,原苏州**电视总台员工,住苏州市姑苏区**家园****室。被不起诉人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燕某某,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晚22时41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燕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8****的小型轿车从东环路万科美好生活广场出发,途经金鸡湖路、星杭街、金鸡湖大道、东环路,在行驶至姑苏区杨枝塘路里河新村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7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燕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饮酒后驾车的事实。

2020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燕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鲁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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