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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燕某某持有伪造的发票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燕某某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燕某某向贵州****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路修建**工程劳务,后燕某某通过他人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价税合计111万元,并提供给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七星关区税务局鉴定,该2张发票为伪造发票。 

案发后,燕某某到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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