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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燕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身份证号码3421241972********,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被不起诉人燕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

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燕某某多次从高某某(已判决)处低价收购高某某盗窃的电动车,共作案五起,涉案价值8271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的犯罪事实仅有三起,该三起犯罪事实涉案总价值4074元,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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