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798号
被不起诉人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燕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在乐清市城南街道海德公园80幢301室地下室因垃圾堆放问题发生口角纠纷,被不起诉人燕某某拉彭某某的小斗车不让彭某某离开,彭某某强行想离开。被不起诉人燕某某用拳头殴打彭某某胸部,并致彭某某左侧第2、3肋骨骨折。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彭某某之损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燕某某家属与彭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燕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无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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