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燕某某到沛县**镇**村张某某石料加工厂内,分三次盗窃该厂路沿石合计87块,价值人民币1131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燕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到正阳派出所投案,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达成刑事和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