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燕某某,小名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25301970********,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现场**安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长宁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运强,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燕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8时4分许,杨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川K8****的小型普通客车沿G76**高速公路由泸州市往叙永县方向行驶至1820.47公里路段处与在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边进行中央分隔绿化带垃圾清理作业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王某甲、王某乙相碰撞,至二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养护工人王某甲、王某乙在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之规定,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燕某某作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G76**高速公路纳溪至**段**路面垃圾清理保洁作业时现场安全负责人,未按其公司规定在工人进行垃圾清理时进行观察警戒,对工人背对来车方向扎堆作业未进行制止及相关处置。间接造成了2019年12月16日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并履行了工亡赔偿协议,被不起诉人燕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人口信息表③《四川省国道主干线G76**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工程项目(绿化、保洁)合同》④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⑤劳动合同书、员工岗位职责、出勤表、工资表、雇主责任保险单⑥《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本》、绿化保洁安全试卷、安全交底材料、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保洁工安全作业十不准、《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⑦施工审查备案材料、G76**高速(**)日常保洁绿化养护工程备案资料、**公司叙永管理处管护一大队安全管理台账、会议记录、施工检查照片、复工复产检查签到表、“一路三方”检查验收表、专项安全检查表、**公司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培训归档资料、督导检查通报、整改通知书、违规通知、整改情况报告、自查情况报告⑧驾驶证、川K8****小型客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记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事故经过截图照片、制作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⑨工亡赔偿协议、凭证、刑事谅解书⑩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二、证人冯某某、黄某某、鲁某某、范某某、蒋某某、刘某某、詹某某、陈某某、廖某某、毛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被不起诉人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五、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关于川******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5日
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6.2.9:“中央分隔带绿化内的植被修剪、垃圾清理等养护作业,应封闭靠近中央分隔带的内侧车道,并按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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