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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燕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燕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巴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1月1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上午,燕某甲驾驶湘******号中型普通客车从桃源县佘家坪乡猫儿岩驶往桃源县城,当日10时40分许行驶到桃源县**乡**组孟某某家门口路段时,遇前方道路堵塞无法通行,燕某甲随即将车驶入孟某某家禾场,在交叉路口倒车时,因燕某甲未察明车后情况,导致湘******车尾撞上孟某某,造成孟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燕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燕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2021年1月,燕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燕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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