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61989********,壮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乡**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牙某某应杨某某(已起诉)的要求,帮助杨某某办理了卢焗升、刘庆祥二人名下共计八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杨某某将以上营业执照用于贩卖牟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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