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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牙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61号 

被不起诉人牙某甲,曾用名牙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71998********,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乡**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社会危险性,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牙某某多次来到被害人骆某娟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社区**山**栋一楼经营的自助洗衣房,使用螺丝刀撬开自助洗衣机的投币盒实施盗窃。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1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牙某某携带一把小螺丝刀前往被害人骆某娟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山**栋一楼经营的自助洗衣房内,撬开自助洗衣机的投币盒盗窃了179元人民币。

2.2020年6月3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牙某某携带一把小螺丝刀前往被害人骆某娟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山**栋一楼经营的自助洗衣房内实施盗窃,因其未撬开自助洗衣机的投币盒,故未偷到硬币。

3.2020年6月4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牙某某携带一把小螺丝刀前往被害人骆某娟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山**栋一楼经营的自助洗衣房内,撬开自助洗衣机的投币盒盗窃了约8元人民币。

2020年6月7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牙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山**栋自助洗衣房被民警抓获。

2020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牙某某赔偿被害人骆某娟损失,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牙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小螺丝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

20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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