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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牙某诈骗罪案)(公开版)_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麦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130055,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市,住新疆****街道英******4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麦盖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30日22:00点许,被不起诉人牙**在微信群里发出批发销售鸽子消息后,受害人艾**聊天与被不起诉人牙**在群里联系,双方互相添加微信后,被不起诉人牙** 每只鸽子20元,共5000只鸽子做交易,收取定金为由,微信转账方式骗取受害人艾**的共20500元人民币。破案后脏款未追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麦盖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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