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民权县**街道办事处**路西段。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探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0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驾驶豫N*****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西侧**公司门口时,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牛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牛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牛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牛某的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牛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印章)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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