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8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乡**村。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2020年1月20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告人牛某某自2012年至2014年5月在遵化市**铁矿工作,任**铁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主要负责孟子院、枣林庄两个矿区的安全生产、购买生产设备、监督矿石质量管理。犯罪嫌疑人牛某某在明知杨某甲(已死亡)投资建立的孟子院铁矿(后改名为“**采矿”)和枣林庄铁矿两个采区未办理采矿许可证而开采铁矿石的情况下,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矿区开采的管理工作,工作期间**铁矿孟子院矿区和枣林庄矿区非法开采矿石产量为:427182.04吨,产值为:29173129.06元。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2013年至2014年在遵化市苏家洼镇孟子院**铁矿用自己的货车拉矿石期间的一天晚上,伙同犯罪嫌疑人牛某某驾驶货车到遵化市苏家洼镇驸马寨选矿厂拉爆破矿石用的整箱火药200箱计4800公斤;2013年夏天的一天下午,矿长杨某乙指使吴某某开货车拉着线缆去杨某某的驸马寨选矿厂,卸完车之后接杨某乙指令拉大约20箱火药回到了孟子院铁矿,获运费500元;2013年至2014年间的晚上,吴某某驾驶货车伙同牛某某从驸马寨选矿厂拉回用蛇皮袋装的火药7、8袋火药用于矿山生产。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在2014年4月-5月见接受赵某某雇佣,驾驶借来的车辆分三次将赵某某非法倒卖给遵化市**铁矿陈某某成品炸药1053箱运输到指定地点并获利6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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