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Z337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88********,汉族,大专文化,安徽****技术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合肥市庐阳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0月10日、12月1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肥东经开区********道路改造工程”施工项目(项目编号:2018********)公开招标,徐某某(另案处理)为了承建该工程,在招投标活动中,张某某(另案处理)、夏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通过牛某某等人找来安徽****技术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参与投标。开标前,徐某某分别向安徽****技术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提供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及报名费、标书费等。后该工程由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6624128.00元中标,由徐某某实际施工,徐某某支付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2%作为管理费。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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