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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现居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在临沂市**县**公司任货车司机;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驾驶鲁******轻型箱式货车沿国道20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李朴路交叉路口处,遇被害人吕某某驾驶鲁******号轻型厢式货车顺行在前,追尾相撞,致吕某某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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