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驾驶冀T*****号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速**连接线7公里+180米处时因疲劳驾驶致使车辆与公路北侧树木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于某某(牛某某的姐夫)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牛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后牛某某委托赶至现场的妻子刘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事故。案发后,牛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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