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郑检刑不诉〔2023〕33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200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住山东省定陶县**镇**村**庄**号,经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2年9月1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7月22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驾驶鲁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G7011十天高速公路上行线320km处(汉中市西乡县路段)时,碰撞单幅双向路段上行线向下行线变道口处中央隔离带护栏端头,造成鲁R****号车乘员张某某(女,现年47岁,系牛某某母亲)当场死亡,车辆、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第61070312022000009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不予追究牛某某刑事和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及线索来源和破案经过、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依法减轻、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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