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车架号码:01****)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象岗村牌坊对出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一辆号牌为粤E2****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0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医院抽血检验,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06.9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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